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068号移送执行人民一庭。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天津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民一庭于2016年5月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玉明
代理
审判员 鲁 滕
代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