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1640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
被告:潍坊市名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毕克明,经理。
被告: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经理。
被告:仪荣。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市名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仪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069544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69544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南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