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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3执214号

付启宝与隋庆林、杨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启宝,隋庆林,杨喜

裁判文书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付启宝,男,住所地依安县。被执行人隋庆林,地址依安县依安。被执行人杨喜,地址依安县。本院在执行付启宝与隋庆林、杨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洪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潘艳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