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29-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贾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的房产一套进行查封,并自愿提供高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的房产一套,并查封原告王××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高某某名下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