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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729-1号

(2016)陕0822民初72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729-1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贾某某,女。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的房产一套进行查封,并自愿提供高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的房产一套,并查封原告王××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某某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高某某名下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房产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保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