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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395号

曾凡兰与单丹丹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凡兰,单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曾凡兰,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太平镇。委托代理人董铭炎,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单丹丹,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凡兰与被执行人单丹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丹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凡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曾凡兰要求被执行人单丹丹偿还3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27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石法执字第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子斌

审 判 员  杨年彩

代理

审判员  黄显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文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