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5执572号

李尊建与山东郓城亨利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尊建,山东郓城亨利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572号申请人李尊建,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亨利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全收,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尊建与被执行人山东郓城亨利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海峰

审判员  陈广学

审判员  张西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广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