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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270号

杨成广诉马福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成广,马福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270号原告杨成广,男,生于1961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高华,男,系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福山,男,现年50岁,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广诉被告马福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广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忠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汪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