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270号原告杨成广,男,生于1961年1月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高华,男,系东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福山,男,现年50岁,东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广诉被告马福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广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忠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汪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