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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0869号

李洪元、张效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洪元,张效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869号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李洪元。被执行人张效安。本院民三庭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执行与被执行人李洪元、张效安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且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6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跃军

审 判 员  孙建华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