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653号原告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宝友,男,1975年1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昊飞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
湖北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宝友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653号原告湖北飞龙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宝友,男,1975年11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葛昊飞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