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滨洲滨城支行被执行人贾蕾、张磊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82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宋德新 关注公众号“”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滨洲滨城支行与贾蕾、张磊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滨洲滨城支行被执行人贾蕾、张磊磊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三初字第82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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