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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218号

罪犯王阵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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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218号罪犯王阵,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利刑初字第00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阵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阵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