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肖育忠,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执行人柳叶青,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肖教月,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柳叶青、肖教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肖育忠借款200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4872元,申请执行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叶青、肖教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5月6日,权利人肖育忠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
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字第51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 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