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157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汶上县。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终结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国
审判员 隋泉章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宣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