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胥安田。被执行人宋风瑞。胥安田与宋风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垦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宋风瑞于2015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6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风瑞在银行的存款和股权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和公司股权。申请执行人也认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5)垦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成海
审判员 胡军辉
审判员 褚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