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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502号

姚云顺与魏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姚云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魏义彬,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姚云顺与魏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皖1102执502号的裁定,查封了魏义彬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义彬存款905.8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