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姚云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魏义彬,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姚云顺与魏义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皖1102执502号的裁定,查封了魏义彬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义彬存款905.8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