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雄县环亚汽修厂。经营者张金东,男,1957年出生,雄县。被执行人孙建伟,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中波
代理
审判员 雷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关满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