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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雄县环亚汽修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建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撤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雄县环亚汽修厂,孙建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8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雄县环亚汽修厂。经营者张金东,男,1957年出生,雄县。被执行人孙建伟,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雄县人民法院(2015)雄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中波

代理

审判员  雷立军

代理

审判员  关满仓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