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解新霞被执行人王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一初字第540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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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新霞与王现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解新霞被执行人王现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人格权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一初字第540号判决书(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张永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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