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02民初1426号原告陈世娟,女,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9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马晓玲,女,回族,生于1980年12月08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宇,任总经理,住所地原州区文化街21号(永祥宾馆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娟与被告马晓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不是本案适合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世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9元退还给原告陈世娟。
审判员 黑学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