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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48号

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48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丽

被执行人:沈淑华

委托代理人:张学梅本院在执行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委托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拍卖了被执行人沈淑华购买的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弘燕山水文园14号楼1单元101号房产。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保定新明华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2989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本案判决标的36558068元人民币)。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以(2015)保民二初字第5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沈淑华购买的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鹿回头(半山半岛)未来水世界3幢23层05号(建筑面积107.33平方米)房产,该房产正处在拍卖程序中。由于2017年1月1日最高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现我院暂不具备网拍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保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条件结束后,本案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彦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