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137号原告罗某,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