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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5137号

罗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137号原告罗某,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