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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863号

苏冬霞申请班俊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冬霞,班俊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苏冬霞,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生,个体。被执行人班俊琪,女,汉族,1971年2月1日生,东胜区园林绿化局职工。申请执行人苏冬霞与被执行人班俊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班俊琪在鄂尔多斯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班俊琪在鄂尔多斯银行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    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