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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862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862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5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薛宝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