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862号
原告:李某甲,女,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5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审判员 薛宝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