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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716号

杨利荣与叶利敏、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利荣,叶利敏,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716号

原告:杨利荣。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利敏。

被告:苏丽。

原告杨利荣为与被告叶利敏、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叶利敏、苏丽共同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的利息39600元及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1年5月16日、6月4日、6月13日、7月1日、7月22日,被告叶利敏分五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40000元、20000元、10000元、20000元、20000元,共计借款本金110000元,并由被告叶利敏出具给原告借条5份,载明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被告叶利敏借款后,仅支付了前期部分利息。2016年5月9日,被告叶利敏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和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的利息39600元。被告叶利敏、苏丽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叶利敏、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叶利敏、苏丽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杨利荣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包括前期利息39600元,按借款本金80000元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财产保全费1268元,合计2614元,由被告叶利敏、苏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692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周才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杨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