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邹艳琴,女,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
被执行人:唐占武,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在执行邹艳琴与唐占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晓伟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