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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862号

赵昔福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昔福,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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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5民初862号原告赵昔福,男,生于1965年7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告李亮(曾用名:卫迁),男,生于1984年11月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昔福与被告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昔福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李亮所有的京AN0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采取保全措施,金额以80万元为限。原告赵昔福自愿以其名下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BY12**)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李亮所有的京AN05**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金额以800000元为限;

二、对原告赵昔福名下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川BY12**)一辆予以查封;

三、若申请有错误,由原告赵昔福赔偿被告李亮因保全错误所遭受的损失。财产保全费4900元,先由原告赵昔福预交。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庞元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胡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