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02民初711号

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与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冯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711号

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邓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王艳。

被告:冯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21。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星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国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梁文聪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