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2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沧运好日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经济开发区渤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359612-8。
法定代表人:贾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忠,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贾冬梅,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
被告:陈卫东,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原审
被告: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仓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091837-3。
法定代表人:贾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
被告: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州经济开发区渤海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9822744-1。
法定代表人:贾永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北沧运好日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树忠、原审被告贾冬梅、陈卫东、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李树忠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河北沧运好日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冬梅、陈卫东、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树忠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上诉人及四名原审被告均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5)运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李树忠撤回对上诉人河北沧运好日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贾冬梅、陈卫东、河北好日子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好日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7688元,减半收取488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844元由被上诉人李树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退还上诉人河北沧运好日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付 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