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1085号原告胡永芝被告白银胜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永芝与被告白银胜途工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芝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永芝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顾庆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牛登科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