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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4163号

董金培与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金培,卢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4163号

原告:董金培。

被告:卢国平。

原告董金培为与被告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利息4400元(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6年3月28日止,此后利息仍按该借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

代理

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原告自愿放弃第二项诉请。原告董金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国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卢国平于2014年5月29日向原告董金培借款。同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一、乙方(即被告)向甲方(即原告)借款人民币小写¥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借款利息按借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算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

二、乙方逾期还款的,除支付上述利息外,每日还须按逾期借款本金的1%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直至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之日止。

四、如产生纠纷,双方约定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担保抵押:本人愿意轻型普通货车,尼桑ZN1021U2G,代号LJNTHU2G63N000061,发动机号码824774Y作为抵押担保至本息归还为止”。同日,原告仅支付被告借款8000元,借款合同中反映的其余2000元原告并未实际交付,并由被告在借款合同下方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本人于2014年5月29日收到上列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小写¥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卢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金培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6月29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被告卢国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楼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俞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