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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2008号

黄一龙与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一龙,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008号原告黄一龙,男,出生于1992年6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会州。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蒋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凯、郭俊利,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一龙诉被告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一龙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一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一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为36元,由原告黄一龙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