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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1641号

郑高俊与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高俊,叶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641号

原告:郑高俊。

被告:叶彬。

原告郑高俊为与被告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高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高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高俊负担。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