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1641号
原告:郑高俊。
被告:叶彬。
原告郑高俊为与被告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高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高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高俊负担。
审 判 员 叶春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记员 吴琼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