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刑更515号罪犯努尔麦提.奥斯曼,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第三监狱服刑。经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乌中刑一初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努尔麦提.奥斯曼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服刑期间,经本院于2013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刑期止日为2018年5月14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对罪犯努尔麦提.奥斯曼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努尔麦提.奥斯曼在服刑改造期间,获积极分子2次,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努尔麦提.奥斯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5年1月、7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4年7月、10月、2015年2月、5月、9月计分考核表扬共5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努尔麦提.奥斯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努尔麦提.奥斯曼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炳 蔚
审判员 叶 春 斌
审判员 阿曼古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艾 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