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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715号

起诉人刘冬磊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冬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715号起诉人刘冬磊,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张三营镇后街村*组。身份证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收到刘冬磊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于1997年12月入伍,2000年12月退伍,退伍后经隆化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隆化县劳动人事局核实复查,符合安置工作的条件。隆化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隆化县劳动人事局联合下发了隆退安字(2001)1号【关于200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并附有人员安置表,将起诉人安置于被起诉人隆化县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原隆化县文化局)。起诉人按照相关规定到被起诉人处报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被起诉人告知起诉人单位无编无岗,让起诉人在家等待通知。起诉人在此期间多次找被起诉人要求上岗工作,并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但被起诉人一直推脱不予解决,后经信访也未能解决,故起诉人向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隆劳人仲不案(2016)第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现起诉人不服,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一、依法确认起诉人自2001年8月30日起与被起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判令被起诉人为起诉人缴纳其应承担的自2001年8月30日起至今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用,支付自2001年8月30日起至今的工资360000元;

三、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经审查,起诉人2016年4月29日向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政策分配落实工作问题以及经济补偿等问题。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隆劳人仲不案(2016)第1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2016年4月29日向劳动部门申请的落实工作问题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且起诉人现提起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裁决,不得向法院直接起诉,故对起诉人刘冬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刘冬磊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舒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白 金附页:

一、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二、上诉事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