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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2445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凌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凌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445号被执行人唐凌洁,男。案由:盗窃罪关于唐凌洁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第二项:责令被告人唐凌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于2016年2月17日由刑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唐凌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害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唐凌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唐凌洁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秋春

审判员  魏宝阳

审判员  高中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魏鑫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