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297号
原告:付某,女,住利辛。
被告:马某,男,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 苏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汝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