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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297号

原告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付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297号

原告:付某,女,住利辛。

被告:马某,男,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 苏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人民陪审员  张美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汝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