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180号原告范某,男。被告梁某,男。
原告范某诉被告梁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范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竹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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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梁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180号原告范某,男。被告梁某,男。
原告范某诉被告梁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范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竹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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