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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180号

范某与梁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180号原告范某,男。被告梁某,男。

原告范某诉被告梁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原告范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竹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明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