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1151号原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交通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景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祥恩,宁阳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舜山园A座第一大道22层。负责人谭永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金章,系被告职员。委托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省宁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风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乔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