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803号原告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国。委托代理人徐伟龙,杭州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欣浩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杭州宏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华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