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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137号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黑龙江省农垦慧宾种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环宇,黑龙江省农垦慧宾种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陈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环宇,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慧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法定代表人姜亚滨,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环宇、黑龙江省农垦慧宾种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环宇、黑龙江省农垦慧宾种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确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作武

审 判 员  洪永刚

代理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倪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