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乌法执333号申请执行人边奋军,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曹宇旭,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任万虎,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刘红兵,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曹宇旭、任万虎、刘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宇旭、任万虎、刘红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万虎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文旭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