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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520号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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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16)豫0727执520号杨克珍: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的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此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湛孟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