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751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新华,系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庐阳区唛迪声飚歌城,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朱先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庐阳区唛迪声飚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孙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文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