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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3民初1359号

刘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初1359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忠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