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22执22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南 才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索南多布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