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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2执22号

郭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22执22号

申请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5)都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索南 才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索南多布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