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财保65号申请人何丽燕,住海伦市海伦镇。被申请人罗帅,住海伦市海伦镇。
申请人何丽燕与被申请人罗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使其权利难以实现为由,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帅的工资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罗帅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二、对担保人王晶所有的座落于海伦市海伦镇xx街xx委xx路西、xx路北xx花园xx#第xx门车库(面积21.86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抵押。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福坤
审判员 韩激光
审判员 佟 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海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