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202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保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胜喜,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柴青,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秦味。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三规管费缴字(2015)第D0015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确定收取秦味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6582.33元垃圾费,若逾期未缴纳,将按每日千分之三增收滞纳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市城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市城管局对秦味下达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处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三规管费缴字(2015)第D0015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通知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任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