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184号罪犯王雷,男,汉族,1979年10月2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2日作出(2004)合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雷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作出(2004)皖刑终字第2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01月05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5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