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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87号

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尤志国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印海,尤志国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87号原告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兴浦,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芳,系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印海,男,58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十二委一组。被告尤志国,男,37岁,汉族,个体,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印海、尤志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给被告送达的准确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峰

审 判 员  张志远

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