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87号原告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兴浦,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芳,系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印海,男,58岁,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十二委一组。被告尤志国,男,37岁,汉族,个体,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印海、尤志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给被告送达的准确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通辽市兴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峰
审 判 员 张志远
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