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4刑初41号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女,汉族,1939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4193905101520,住陕西省安塞县高桥镇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055号,系死者王小平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7304111527,住陕西省安塞县高桥镇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016号,系死者王小平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3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9303021553,住陕西省安塞县高桥镇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016号,系死者王小平之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汉族,1996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960307151X,住陕西省安塞县高桥镇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016号,系死者王小平之次子。诉讼代理人陈泽永,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6009131512,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安塞县高桥镇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017号。诉讼代理人李海秀,男,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银,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6701021512,住陕西省安塞县高桥镇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013号。诉讼代理人王东,男,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4198609251517,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安塞县高桥镇刘塔行政村杨庄科村013号,系伤者王某银之子。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1991年8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小学文化,系延安市宝塔区“田园足道足浴店”技师。2016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诉讼代理人韩步宁,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身份证号码:61062119581026101X,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郑庄镇屈台行政村屈台村1200号,系被告人之父。辩护人曹雨,男,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系“田园足道足浴店”老板,户籍地为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薛家峁镇榆林坪村136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翟则沟三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风情街
负责人:张某某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银随案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银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王某、王某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郭延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