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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655号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65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05年12月8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27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6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5月5日因赌博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1月21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卢岳,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本市城西街道西溪山庄2幢1单元2803的出租房内容留赵某吸食冰毒。2、2015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其出租房内容留赵某、鲍某吸食冰毒。3、2015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某在其出租房内容留赵某吸食冰毒。4、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在其出租房内容留赵某、罗某吸食冰毒。2015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采取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交代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罗某、鲍某、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人口信息,劣迹资料,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瞿晓轩

人民陪审员  王小萍

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佳仪 来自: